時事考點:黃姓藝人涉嫌肇事逃逸罪(刑法185-4條) 10/12/2025 / 事件簡介:今(民國114)年10月初,藝人黃OO在新北市三重區駕車時,疑似撞上一名60歲婦人後駕車離去,監視器畫面顯示他停下約兩秒後離開現場。警方通知後,他到案說明,主張「沒有感覺到碰撞」。新聞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10070074.aspx法規:《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舊法)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後刑法第185條之4的新規定:「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點一:是否「有人受傷」 重點二:是否「逃離現場」 重點三: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有死傷卻仍逃逸 一、爭議解析抗辯理由→「我沒有感覺到有撞到人」,這是否能讓黃姓藝人脫罪?爭議在於「主觀認識」的要件。甲派學說(嚴格派)認為:只要客觀上有人死傷,即使駕駛不知道也構成肇事逃逸罪。乙派學說與最高法院見解:肇事逃逸罪屬於「故意犯」,必須駕駛知道有人受傷、仍決意離開現場,才會構成犯罪。結論:「完全沒感覺到」理論上可以排除故意要件。 二、實務分析-黃姓藝人的抗辯能成立嗎?1.撞擊聲音與震動是否明顯:撞到人多半會有聲響或震動,若車輛隔音再好,也可由行車紀錄器驗證。若有「聲響或明顯震動」仍離去,難以主張不知情。2.為何「停兩秒」?若他停車後再離開,顯示他可能意識到異狀,卻仍選擇駛離現場,可能構成主觀故意。3.車輛配備就目前市面上較新式的車款通常有360度環景、倒車雷達、碰撞警示系統。若系統在撞擊時有發出警示聲,駕駛更難以主張「毫無察覺」。結論:若調查結果顯示他有主觀認知可能撞人卻仍離開,將構成肇事逃逸罪(刑法185-4),最重可判7年徒刑。此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或被害人撤告,檢察官仍可繼續偵辦。 延伸考點:修法後的「無過失肇事逃逸」即使不是駕駛的錯,例如:1.被別人違規撞上2.自己是被害人3.但現場有人受傷或死亡,仍離開現場,仍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實務建議:狀況1:有人受傷或疑似受傷建議行為→立即報警、協助救護、留下聯絡方式狀況2:雙方皆輕微擦撞無人傷 建議行為→錄影、留聯絡方式,雙方同意後再離開狀況3:行車紀錄器遺失或爭議 建議行為→錄音紀錄雙方同意離開的內容 結語:「有沒有人受傷」與「駕駛有沒有意識到事故」是決定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兩軸。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