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考點: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 案由:

聲請人因報考公務人員消防警察特種考試,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8條第1款(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事實背景:

根據一般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8條第1款:『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導致未達規定身高者無法擔任消防警察。聲請人認此規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復因女性成年後,長高難以增長,此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且國家機關制定之規則,應合法合憲,不應針對、孤立隔絕少數。本案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不具有實質關聯性,有違平等原則。

  • 判決內容結果:
  1. 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雖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然則排除多數女性之應考資格,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意旨不符。
  2.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統計資料,在符合系爭考試之應考年齡範圍內(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0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註1)。系爭規定一雖考量國人男性與女性之平均身高差異訂定不同最低身高標準,惟實際上系爭規定一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0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就身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排除僅約10%之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系爭考試;然對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0公分,排除約55%之女性,是系爭規定一適用結果,呈現僅排除約10%之男性,卻排除高達55%之女性於應考資格外之現象,其性別差異度至少已具統計上之顯著性;且根據歷年國人身高統計結果,此性別差異在統計上之顯著性亦呈現長期穩定狀態。綜上,已足認系爭規定一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不符。
  • 結論: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違反憲法18條服公職權及第7條平等權,未來有望規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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