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各機關得視業務推動需要,與工友協商延後之。
第一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