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 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教育哲學
◎行政法
教育心理學
教育測驗與統計
教育行政學
比較教育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工作內容
綜理有關各項教育業務。
有關教育事務施政計畫及報告研擬事宜。
教育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修正、執行、考核與監督。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限制轉調
限制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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