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台內警字第11208721042號
 
主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
三、「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電話:02-23214354
(四)傳真:02-23419932
(五)電子郵件:chiajui@npa.gov.tw
 
部長 林右昌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 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茲為因應當前環境及用人需要,期使警察機關刑事專業人才有效留任,強化偵查量能,並提升員警陞遷機會,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修正警佐班第三類之資格條件。

第六條附表( 修正後 )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2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5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4

資訊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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