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路性暴力!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正式上路!

圖片可向右滑動

近年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新型態的性犯罪行為層出不窮;其中包含最近較出名事件:韓國N號房事件,利用女性私密影像進行勒索。又舉例如台灣網紅小玉以「換臉」製作不實影像,對外散布、且涉及營利。
諸如此類的性影像遭散佈外流,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為了保障性侵害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同步增修性暴力犯罪防治四法,打擊網路性暴力。

 
性暴力防治四法說明
四法聯防是哪四法呢?

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修正草案,修改法源涉及

《刑法》增訂第10條法律定義、增訂28-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網際網路影片提供者負有下架影片之權力(自公布後6個月實施)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訂28-1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明訂保護隱私、隔離詢問等措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高不法拍攝之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

 

性暴力防治四法說明

本次修正亮點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嚴懲性影像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依其手段提高刑責,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則可處7年有期徒刑,另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與強制力,擴大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制度對象,將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判決有罪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等3類納入加害人登記報到制度。

對於未經過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可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保護被害人。

參考資料:衛福部、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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